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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中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8-12-22

案件名称

加加过失致人死亡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加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中刑执字第127号 罪犯加加,男,1974年7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系波密县古同村,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 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加加犯过失致人死亡、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3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加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波密监狱提出,罪犯加加自入监以来,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加加累计共获考核分1912分,共获表扬11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加加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为监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加加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普布多吉 审判员 羲 雪 莲 审判员 金  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拉  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