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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淼与徐朱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淼,徐朱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郑淼。被执行人徐朱照。本院在执行郑淼与徐朱照(2013)台三执民字第13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朱照已外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台三执民字第1306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顾安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军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