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冠华宏昌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冠华宏昌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942号原告北京冠华宏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一区10排7-8号)。法定代表人吴发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燕,女,1977年2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冠华宏昌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宏昌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图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华宏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余森及被告天图设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玲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冠华宏昌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3日,冠华宏昌公司与天图设计公司签订了《石材加工供货合同》,约定由冠华宏昌公司向天图设计公司的奥运博物馆工程供应石材,双方对于石材的品种、规格、单价、供货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冠华宏昌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天图设计公司供应了石材,天图设计公司收货并进行了安装使用,但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给冠华宏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冠华宏昌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天图设计公司支付货款8017997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天图设计公司答辩称:天图设计公司确实与冠华宏昌公司签订了有关石材的买卖合同。现在冠华宏昌公司出具的所有送货单均只有一个库管签字,没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时间,货品到现场必须经过天图设计公司和项目使用方验收后付款60%,剩余20%需要在奥运博物馆项目开展后付清。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冠华宏昌公司提供的石材存在色差、纹路不对等质量问题,并且奥运博物馆并没有正式开馆和对外营业,故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故不同意冠华宏昌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天图设计公司作为甲方与冠华宏昌公司作为乙方签有《石材加工供货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加工石材,合同价格暂定为27862500元,以实际送货量为准,以上价格包含运输、包装、税金;切割、磨边、倒角统一按照15元/m予以计算,五面养护(水性)按照30元/㎡予以结算,保证所有石材出材率在75%以上;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额20%;结算方式按实际甲方签字确认的验收供货单结算;付款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到货日期和甲方签字确认的验收供货单结算,每次货到现场经甲方、项目使用方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当批供货单货款的60%,直到付至合同价款90%后停止付款,待所有货物都供齐且奥运博物馆项目开展后3个月内付清余款;以上各阶段的进度款,甲方将在收到项目业主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7日内依项目业主的拨款比例向乙方同比例支付,若业主方支付的进度款不能如期到账或部分款项不能如期到账,则以上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或部分款项的时间也相应顺延;交货日期双方约定为分期交货,具体如下:乙方交货前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派人至工地外检验排版方案效果,符合检验标准和要求后方可运送至施工现场,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甲方确认的合格数量为准,乙方在规定的日期内必须到货500㎡以上,其后每两日必须到货600㎡以上合格石材;交货方式为乙方负责运送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并负责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签发收货、验收单据,货物交付甲方之前的一切风险、损失及运费由乙方承担;交货地点为甲方要求的指定地点,甲方组织石材铺装负责人、监理等相关人员验收;乙方保证甲方就本合同中所供应的货物均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和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并保证与样品一致,否则视为不合格;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交易所涉及货物的吸水性、强度、放射性、硬度、密度、光洁度应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205-92(96)或JC/T79-92(96)合格品标准;乙方保证石材质量、色泽、光洁度、厚度及感观与样品相符,并保证铺装后的效果在局域内基本做到无色差;乙方保证加工尺寸准确,且现场不动刀、不切割打磨;乙方保证绝不因为本合同内甲方支付的款项不到位而影响自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品质等的承诺;甲乙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验收标准依据,按照约定进行样品封存;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监理、石材铺装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双方约定对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国家建材局石材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标准为准;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货物交付,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按每延误一天,扣罚当批总货款的1%,属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若所供货物现场验收不合格,即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坏边、破角、返潮等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或与样品不一致的情况,则乙方免费重新供货,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若重新供货仍验收不合格,即仍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合同约定不符或与样品不一致,则乙方除承担违约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要向甲方赔偿合同总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剩余款项,乙方于三日内退还已收工程预付款;若石材铺装后的效果在区域内有色差,则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若石材进场前未向甲方提供进口报关单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单,则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款的5%作为违约金,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后双方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原合同工程版的价格调整为16963800元,以实际送货量为准,以上价格包含运输、包装。税金按6%计取,切割、磨边、倒角统一按照10元/m予以结算,五面养护(水性)按照20元/㎡予以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冠华宏昌公司向天图设计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相应货物,货款及切割、磨边、倒角、五面养护的加工费用共计22683363元(不含6%的税金,含税价格为24044324元),天图设计公司已经支付了16026326元,剩余货款尚未支付。庭审中,天图设计公司表示:由于冠华宏昌公司提供的石材出现了纹路不对、色差严重等质量问题,并向本庭提供了相应照片予以佐证,且由于奥运博物馆尚未对外营业,故没有支付剩余款项,此外,冠华宏昌公司的结算价款中的六面防护、倒斜边见光、背倒、抽槽、手工介弧、见光边的费用为加工费,不应加6%的税金。另查,北京奥运博物馆于2013年9月24日出具《证明》,写明:“奥运博物馆项目因石材存在部分质量问题,需要更换或者维修,因此至今我方未进行正式的验收工作,且也未正式开馆或对外营业。”经本庭释明,天图设计公司明确表示就冠华宏昌公司提供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不在本案中提出主张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上述事实,有《石材加工供货合同》、奥运博物馆结算表、供货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天图设计公司与冠华宏昌公司签订的《石材加工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冠华宏昌公司向天图设计公司的奥运博物馆项目供应了石材,双方在庭审中对于供应货物的数量及单价及已付款项没有异议,但天图设计公司现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理由如下:1、冠华宏昌公司供应的石材存在纹理不符、色差等质量问题;2、现场送货单没有天图设计公司和项目使用方的签字签收;3、奥运博物馆项目尚未对外开展。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一、现冠华宏昌公司已经将供货单中的货品交付天图设计公司,且石材已经铺装在奥运博物馆内,天图设计公司也已经支付了超过60%的货款,故天图设计公司以现场送货的送货单未经过其公司及项目使用方验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不合情理,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现冠宏昌的供应的石材已经铺装完毕,如确实存在色差严重、纹理不符等质量问题,天图设计公司可以依据合同向冠华宏昌公司主张违约金弥补其损失,天图设计公司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本院不持异议。另外,双方对于合同款项中有关六面防护、倒斜边见光、背倒等加工费是否已经应加6%的税金产生异议,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列表中对于石材的价格进行了确认,表格后明确写明价格包含运输、包装,税金按6%计取,依据上述描述,加工费不应在加上6%的税金,故本院认定合同总价款(税后)24015644元,现由于奥运博物馆尚未开展,按照合同约定剩余10%的货款尚未满足付款条件,本院对于冠华宏昌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冠华宏昌石材有限公司货款(含税)五百五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三元七角;二、驳回原告北京冠华宏昌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九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冠华宏昌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五百零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五千四百五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