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焦某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125号申请执行人焦某,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焦某诉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崔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绍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