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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密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北京袁甫才运输有限公司诉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袁甫才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北京袁甫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季庄村。负责人袁帅,董事长。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华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女,1971年9月1日出生,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袁甫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甫才运输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甫才运输公司之负责人袁帅,被告华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甫才运输公司诉称:2001年至2002年间,我公司与华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我公司承包华云公司承建的密云县体育文化中心、密云县少年宫工程的挖土方、回填、碾压等项目,该工程于2002年竣工。经双方结算,华云公司应给付我公司工程款844386.5元,2001年10月至2009年8月间,华云公司累计给付工程款577000元,尚欠工程款267386.5元。2009年3月双方又达成口头协议,我公司承包华云公司承建的密云檀营回迁住宅楼工程的挖土方、回填、碾压等项目,该工程于2009年秋天竣工。2011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华云公司应给付我公司工程款343300元。2009年7月9日至2010年春,华云公司分三次给付工程款166300元,尚欠工程款177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44386.5元。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工程款44438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华云公司辩称:密云檀营回迁住宅楼工程挖土方、回填、碾压等项目工程款177000元属实,但是结算单上注明的是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在两公司之间存在承接关系,且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向我公司追讨这笔债务,我公司同意给付;密云县体育文化中心、密云县少年宫工程挖土方、回填、碾压等项目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我公司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01年,密云季庄机械队承包了华云公司密云县体育文化中心挖土方、回填、碾压等项目工程。2001年6月25日,华云建筑公司第八项目部(甲方)为密云季庄机械队(乙方)出具了《密云县体育文化中心工程基础土方结算清单》,内容为:“承包内容:机械挖土方、碾压及配砂石(包工包料);承包单价:挖土方8.00元/立方米,碾压及配砂石21.00元/立方米;工程量:挖土方:20675m³,配砂石17229m³;承包总价:1.20675×8+17229×21=527209.00元;2.机械台班总价(拆菜棚)5975.00元,以上两项计533184.00元”。华云公司第八项目部代表郑卫东及郭云飞,密云季庄机械队代表袁甫才在该结算清单上签字。2001年10月10日,华云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为密云季庄机械队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季庄机械队在密云县体育文化中心基础工程回填及配砂石碾压,标高由-3.25米至-0.35米,包括放坡部分的回填碾压具体工程量为壹万陆仟贰佰立方,单价为每立方(米)16.00元,金额合计贰拾伍万玖仟贰佰元整,计259200元”。华云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代表郑卫东及密云季庄机械队代表王丽霞在该证明上签字。2002年6月24日,郑卫东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华云公司第八项目部《少年宫工地》2001年6月—2002年1月20日,欠季庄大队机械队肆万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计48815.00元”。以上三笔合计841199元。2004年9月29日,华云公司补账3187.50元。经过陆续还款,华云公司尚欠267386.50元。2011年1月10日,华云公司为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密云檀营回迁住宅楼工程分包结算单,结算单显示该工程合计工程款343300.00元,华云公司项目经理徐瑞进,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袁帅在该分包结算单上签字。该笔工程款尚欠177000元。另查:有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季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对于袁甫才运输公司的名称问题,社会上很多人都习惯将该公司称之为季庄车队、季庄马车队或季庄机械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甫才运输公司认为密云檀营回迁住宅楼工程的结算方实际应为袁甫才运输公司,因为袁帅当时同为袁甫才运输公司及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双方结算时出现打印错误,误将施工方打印为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华云公司实际应向袁甫才运输公司支付工程款。为此,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华云公司承诺不会再向华云公司主张分包结算单记载的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云县体育文化中心工程基础土方结算清单》、证明两份、华云公司记账单复印件、分包结算清单、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季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袁甫才运输公司依照与被告华云公司的约定,为华云工程承建的密云县体育文化中心、密云县少年宫工程施工完毕,华云公司为其出具了结算清单,故华云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华云公司认为袁甫才运输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为双方并未对付款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华云公司在袁甫才运输公司的催要下,一直在陆续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袁甫才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密云檀营回迁住宅楼工程的欠款,因实际施工方为袁甫才运输公司,且北京日鑫铭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证实并承诺不会持结算单向华云公司催要工程款,华云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袁甫才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袁甫才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十四万四千三百八十六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六十六元(原告北京袁甫才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三千九百八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勇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宋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