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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公茂强与朱海霞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茂强,朱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公茂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朱海霞,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出了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朱海霞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海霞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存放在法院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