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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963-7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陈玉银,深圳市先科激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63-79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7963号案)被执行人陈玉银,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7964号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先科激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7964号案)被执行人韩学斯,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振翼电器厂业主。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陈玉银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二、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先科激光电器有限公司、韩学斯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25000元;三,受理费222元由被执行人陈玉银负担,受理费2778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先科激光电器有限公司、韩学斯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