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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艳杰与罗文斌、伍祥波、徐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杰,罗文斌,伍祥波,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400号原告:刘艳杰,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无职业。被告:罗文斌,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伍祥波,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波,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艳杰与被告罗文斌、伍祥波、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杰承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