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艳杰与罗文斌、伍祥波、徐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杰,罗文斌,伍祥波,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400号原告:刘艳杰,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无职业。被告:罗文斌,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伍祥波,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波,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艳杰与被告罗文斌、伍祥波、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杰承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