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杏群诉被告江小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杏群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杏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