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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杏群诉被告江小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杏群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杏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