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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世哲与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世哲,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哲。被执行人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吴元义,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世哲与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法院拍卖并处置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3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顾安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