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曲维诚,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梁姜,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的(2007)烟牟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海家园有车库、停车位、物业管理费房、土地使用权及担保人蒋绍庆的房屋一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海家园有车库、停车位、物业管理费房、土地使用权及担保人蒋绍庆的房屋一栋(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和担保人蒋绍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和担保人蒋绍庆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和担保人蒋绍庆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烟台九发置业有限公司和担保人蒋绍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