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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葛亚刚、项争红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亚刚,项争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49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亚刚,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兴平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奉军,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项争红,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蓝田县。2008年3月25日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1年9月20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张文醒,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3)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莉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亚刚及其辩护人奉军,被告人项争红及其辩护人张文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4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路段密谋抢劫。当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途经该路段时,项争红上前故意碰撞张某某,后葛亚刚、项争红一伙以张撞到人需赔礼道歉为由,暴力威胁后强行将张、陈二人带至黄江镇合路村巴山蜀水川菜酒楼一楼武则天包房内。在包房内,葛亚刚、项争红等人以暴力威胁张某某、陈某甲交出身上财物,张被抢走现金人民币900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及银行卡,陈被抢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银行卡,并被迫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葛亚刚、项争红先后持张某某及陈某甲的银行卡,前往银行取款人民币6500元、刷卡消费人民币8861元后,将银行卡归还张、陈二人并逃离现场。(二)2013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在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密谋抢劫。当被害人方某途经该路段时,项争红故意上前碰撞方的胸部后,伙同葛亚刚以方撞到人为由,暴力威胁方拿出财物。双方在现场争吵时,治安巡逻队员到场将葛亚刚、项争红抓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价格核定意见,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黄某辉等证人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葛亚刚归案后主动交代第一宗抢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项争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葛亚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提出在第二宗作案过程中,自己只是路过看热闹,并没有参与第二宗犯罪事实的意见。被告人葛亚刚的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提出1、被告人葛亚刚对第一宗抢劫犯罪构成自首;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属于犯罪预备;3、被告人葛亚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等意见。被告人项争红的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不属于抢劫犯罪;2、被告人项争红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路段密谋抢劫。当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途经该路段时,项争红上前故意碰撞张某某,后葛亚刚、项争红一伙以张撞到人需赔礼道歉为由,暴力威胁后强行将张、陈二人带至黄江镇合路村巴山蜀水川菜酒楼一楼武则天包房内。在包房内,葛亚刚、项争红等人以暴力威胁张某某、陈某甲交出身上财物,张被抢走现金人民币900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约人民币1600元)及银行卡,陈被抢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银行卡,并被迫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葛亚刚、项争红先后持张某某及陈某甲的银行卡,前往银行取款人民币6500元、刷卡消费人民币8861元后,将银行卡归还张、陈二人并逃离现场。(二)2013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等人在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密谋抢劫。当被害人方某途经该路段时,项争红故意上前碰撞方的胸部后,伙同葛亚刚以方撞到人为由,暴力威胁方拿出财物。双方在现场争吵时,治安巡逻队员到场将葛亚刚、项争红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巴山蜀水川菜酒楼;中心现场位于该酒楼一楼武则天包房内。(二)鉴定意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证实涉案三星手机(i9070)案发当日价值1600元~1800元。(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葛亚刚和项争红被治安队员抓获的情况。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东莞市黄江巴山蜀水川菜馆调取2013年4月6日监控录像;向中国银行黄江支行调取卡号于2013年4月6日的交易记录;向中国工商银行黄江支行调取卡号于2013年4月6日的交易记录;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黄江支行调取上述两张卡号于2013年4月6日的取款录像;向黄江大道10-12号六福专卖店调取卡号于2013年4月6日的消费记录。4、卡号交易记录:中国银行东莞黄江支行证实卡号为被害人张某某所有,该账户2013年4月6日共被分五次提取现金共计5000元;于东莞市大朗恒福饰品店POS消费两次,分别为6161元、2700元,共计8861元。5、卡号6222024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证实卡号为被害人陈某甲所有,该账户2013年4月6日共被分两次提取现金共计1500元。6、消费刷卡单据:东莞市大朗恒福饰品店出具POS签购单证实卡号,于2013年4月6日20时49分刷卡消费6161元;20时51分刷卡消费2700元,确认签名处均为“向伟”。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项争红于2011年9月20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项争红曾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监控录像:黄江巴山蜀水川菜馆监控录像显示2013年4月6日19时48分左右,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等人带着被害人进入该菜馆。2、取款录像:银行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显示2013年4月6日20时24分至20时30分,被告人项争红手拿两张银行卡(其中一张为中国工商银行卡)进入取款,期间使用工商银行卡取款二次,使用另一银行卡取款五次。(五)证人证言1、黄某辉:黄某辉是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10-12号六福专卖店的销售员。2013年4月6日20时40分许,黄某辉在上班时有两名男子进来店铺买东西,黄就向其介绍黄金饰品,后该两名男子就选了两枚黄金戒指,一枚价格6161元,一枚价格2700元,两人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费完了就离开。2013年5月21日16时许,有公安机关的人就过来店里询问购买黄金饰品的刷卡消费记录,当时黄某辉记得是自己给两名男子介绍黄金饰品的,而且店铺的刷卡机器的商户名称就为东莞市大朗恒福饰品店,便前往派出所反映情况,由于时间已久,黄某辉无法描述二人样貌,而店里监控录像因保存时限原因无法提取。2、樊某某强:2013年4月28日17时20分许,樊某某强和两名不知名朋友在黄江镇合路村南康百货附近路段行走时,有三名男子撞到其两名朋友中的其中一名(应为证人方某),当时樊某某强和另一名朋友没注意,就往前走了。樊某某强两人刚开始以为自己的朋友跟撞到的三名男子是认识的,但走了七八米左右,樊某某强两人就发现不对,樊的另一名朋友就走回去,此时对方三名男子跟上并说一句“信不信老子找人砍死你”。这时巡逻的警察来了,方某就跟巡逻的警察说对方三人不让其走,巡逻警察就盘查对方三人,其中一名装着打电话跑了。后来警察就把剩下的男子带回到了派出所。3、陈某乙:2013年4月28日17时许,陈某乙和同事齐某还有两个治安员开车在巡逻,经过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江南路100号附近路段时,看见有几名男子在吵架便过去看看是发生了什么事。其中一男子(应为证人方某)说对方有一男子走路时撞到其,反而要其道歉,其就给对方道了歉,但对方三人还是不让其走,于是陈某乙和齐某准备检查对方三名男子的身份。这时一名男子就假装在接电话走开就逃跑,而另两名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神情有点慌张,于是陈某乙志和齐某就控制了这两名男子,并通知了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调查。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陈某乙志辨认出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就是被其和齐某抓住的一名男子。4、齐某波:证实内容与陈某乙志基本一致。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齐某波辨认出被告人项争红、葛亚刚就是其和陈某乙志所控制的两名男子。(六)被害人陈述1、张某某:2013年4月6日19时30分左右,张某某和同事陈某甲从黄江镇裕元工业区出来,两人走到黄江镇合路村的一间西餐厅对面路段时,有一名自称“华哥”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项争红)和张某某撞到了,接着就有四名男子就拦住了张两人,其中一名自称“龙哥”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葛亚刚)对张说“撞到人都不会道歉,有没有礼貌啊,撞到老大华哥,是不是想进医院,信不信叫人砍死你们”,然后就说今天是老大过生日,要张陈两人去西餐厅里跟老大赔礼道歉就算了。张某某、陈某甲因为个子都比较小,对方人又多,因此不敢反抗,想着跟对方去一路上再想办法脱身。于是两人被带到一间西餐厅里,期间,张某某经过一名女服务员的时候有偷偷告诉服务员让其帮忙报警,未果。在西餐厅里转了一下之后张二人被带到西餐厅对面的一间餐厅(经辨认,为巴山蜀水川菜馆)的包间里了。进了包间后四名男子就要张某某、陈某甲坐下,并叫了几瓶洋酒和几个菜。葛亚刚开始威胁张某某和陈某甲把身上财物拿出来,当看到财物中有银行卡,便问张某某、陈某甲卡里有多少钱,密码是多少,并让张二人将密码说出来,并称不会要钱的,只是想看张二人有无撒谎,若有则二人就不要想出这个房间了。之后,男子们一直威胁张某某、陈某甲,二人只好把密码告诉男子。期间,葛亚刚等人还要求张某某二人将银行卡密码输入其手机内验证,张某某二人照做验证银行卡确实为其二人所有后,葛亚刚将其二人银行卡拿走。期间,葛亚刚、项争红等人来回出去几趟,但项争红出去时间较长,应该是项拿着张某某、陈某甲的银行卡出去取款。葛亚刚也出去一会,回来后是葛亚刚将银行卡给回了张二人。之后男子们说要出去跟兄弟们打个招呼,要张某某、陈某甲在房间里等,随后男子们就没有再回来了,张、陈二人告知服务员遭到敲诈抢劫,让其帮忙报警,但服务员不理会,张某某二人只好结账后从后门跑出来了,然后用身上没被抢走的零钱打车到黄江公安局报警了。张某某被抢现金900元、一部黑色三星牌I9070手机(2012年7月以1990元购买),被拿走的银行卡为中国银行信用卡被取走约1.3万元。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害人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葛亚刚就是那名自称“龙哥”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项争红就是那名自称“华哥”的男子。2、陈某甲:证实内容与张某某基本一致。张某某被一名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项争红)撞了之后,陈某甲、张某某二人被项争红带着三名男子拦截住,言语威胁后带到一间餐厅的包房。在房间内,那名自称“龙哥”的男子(经辨认,为葛亚刚)就叫张陈两人把钱包、手机拿出来,将手机关机,并恐吓让二人说出银行卡的存款和密码,不告诉就让陈某甲二人住医院、出不了房门等,陈某甲二人被迫将银行卡内的存款告知他们,并在项争红的要求下将手机打开查询银行卡信息,葛亚刚还说如果余额说得不对就砍手指头。后来项争红知道密码后就拿着陈某甲、张某某的银行卡出去。约20时40分许,项争红从外面回来,称大哥他们的兄弟在外面等他们,葛亚刚就把钱包里的1300元拿走,零钱不要,又把张某某钱包里的整100共1200元拿走,最后葛亚刚留了200元钱,叫陈某甲二人在那等他们5分钟。之后,陈某甲、张某某从后门逃走出来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害人陈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项争红就是撞到张某某的那名男子;辨认出被告人葛亚刚就是“龙哥”。3、方某:2013年4月28日16时许,方某与朋友在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一停车场附近的马路上行走时,对面走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约20岁身高约166厘米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项争红)用肩膀碰到方某的胸部,方某没有理会继续往前走。大约走了20米左右,该男子和一名年约25岁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葛亚刚)就追上前来,葛亚刚对方某说:“你他妈的碰到人,屁都不放一个就走人”。方某马上对葛亚刚说对不起,葛马上就说“拿点诚意过来,否则老子砍死你”,同时有另一名年约20岁的男子过来。就在这时有巡逻的治安队员巡逻经过看到方某等人,就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检查方等人的身份证,方某就将情况告诉治安队员,治安队员将项争红和葛亚刚抓获,另外一个男子见到治安队员就已经逃跑了,后方某等人回到派出所处理。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方某辨认出被告人葛亚刚就是那名年约25岁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项争红就是那名撞人的年约20岁男子。(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葛亚刚:2013年4月28日17时许,葛亚刚在东莞市黄江镇合路村一停车场附近的马路上行走,看见项争红、“阿丽”和“大个儿”三人也在走路。项争红用其身体碰撞了一名年约20多岁的男子,然后追赶上去骂该名男子说“走路不长眼睛,不会说对不起”,葛亚刚走到项争红的旁边站着看。同时刚好有的巡逻治安队员经过,便检查葛亚刚等人身份证,被项争红碰撞到的男子跟巡逻队员说是项争红等人碰到其,并说项争红不让其离开,于是就葛亚刚和项争红被抓回派出所,“阿丽”、“大个儿”则趁机逃走。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忘记)晚上20时许,葛亚刚和项争红、“阿丽”、“大个儿”在黄江合路村一餐厅吃饭时,“阿丽”搜了两名男子身上的财物,搜到钱包,包内有现金约1500元,一台手机,手机被“大个儿”拿走了,现金被“阿丽”拿走,之后四人分开离开了餐厅,被抢两名男子怎么离开不清楚。称自己是接到电话后才到餐厅的包房内的,去到的时候已经有两名男子在房间内,是“阿丽”搜两名男子身上财物,自己不知道项争红等人如何将人带到餐厅,如何分工协作。后称自己喝了酒接到项争红让其去吃饭的电话,后在马路上遇到项争红,看见“阿丽”、“大个儿”还有两名男子走在一起,六人去了一间餐厅的包房,期间自己出去房外接听电话,吃饭时没人威胁两名男子拿出财物,有听到两名男子说赔礼道歉的事情,出来后项争红给了葛亚刚200元,说是喝茶费。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告人葛亚刚辨认出被告人项争红就是和其一起参与抢劫的项争红。2、项争红:2013年4月28日16时30分,项争红和一名叫“阿丽”的男子在路上走,被一名男子撞倒,项争红便叫该男子道歉,男子说了对不起后,项争红就准备离开,没走多远,治安巡逻队员过来检查,“阿丽”逃跑,葛亚刚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现也被警察带回派出所。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项争红和葛亚刚、“阿丽”、“阿杰”四人走在黄江一路上,有两名男子撞到项争红等人其中的一个,后来项争红等人就叫两名男子道歉,男子道歉后,项等人就问该两名男子是否故意撞的,俩男子就说请项等人吃饭道歉。随后,六人去了黄江一家餐馆吃饭,期间,“阿杰”叫两名男子拿钱给项争红等人买烟。当时两名男子拿钱出来,并且拿出身份证和银行卡,“阿杰”就问银行卡是不是其本人的,还问卡有多少钱,还拿手机说让男子输入银行卡的密码查询银行卡是否真的是两男子的,实际上就是骗俩男子的银行卡密码。两名男子输入银行卡密码,“阿杰”就对二人说先吃饭再把银行卡还回去,随后不知道是谁,拿银行卡从桌底上递给项争红让项出去取钱,项争红就拿着银行卡去取款约6500元,然后葛亚刚也出来,二人一起去一家珠宝店刷卡买了两枚黄金戒指花了约8000元。项争红把银行卡给了葛亚刚,葛亚刚一个人回去将银行卡还给两名男子,随后葛亚刚三人出来,说拿了两名男子一部三星手机和1300元现金。手机和黄金戒指卖了约6850元,加上取款的5000元和现场拿的1300元,四人将钱平分,项争红得了约3000元。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告人项争红辨认出被告人葛亚刚就是和其一起被抓的男子。指认照片:被告人项争红指认出银行监控录像中的男子是其于2013年4月6日拿着被害人银行卡前去取款时的照片;指认出餐馆监控录像中四名男子就是其2013年4月6日与葛亚刚、“阿杰”、“阿丽”。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亚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第一宗抢劫的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争红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葛亚刚及二辩护人所提辩解意见,经查,1、证人樊某某、陈某乙、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均证实在第二宗抢劫过程中,被告人项争红等人是以先故意碰撞被害人,后结伙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第二宗不属于抢劫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项争红等人已经着手对被害人进行故意碰撞,并以语言威胁被害人进行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第二宗是犯罪预备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人项争红的供述同时证实在第二宗抢劫犯罪的案发时,被告人葛亚刚是与被告人项争红等人一起走在路上的,并且准备以第一宗抢劫的方式进行作案,结合证人樊某某、陈某乙、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足以认定被告人葛亚刚参与该宗犯罪。对被告人葛亚刚提出其没有参与该宗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被告人葛亚刚归案后交代了第一宗抢劫的犯罪属于同种罪行,依法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亚刚在第一宗犯罪中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被告人葛亚刚归案后及庭审中拒不承认参与第二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一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亚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查,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犯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系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葛亚刚、项争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亚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项争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毓秀代理审判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舒琳第14页共1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