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洪峰与黄山市黄山区华翔竹木有限公司、汪兴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峰,黄山市黄山区华翔竹木有限公司,汪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洪峰。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华翔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兴周。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华翔竹木有限公司、汪兴周银行存款人民币1539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觉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