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国顺与李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顺,李保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徐国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立君,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金,农民。委托代理人: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顺与被告李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国顺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红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