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29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亚凤与曾显琴、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凤,曾显琴,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2984-3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凤,女。被执行人曾显琴,女。被执行人李国平,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111568.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1512元,共计14193080.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193080.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萧活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