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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29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亚凤与曾显琴、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凤,曾显琴,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2984-3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凤,女。被执行人曾显琴,女。被执行人李国平,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111568.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1512元,共计14193080.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193080.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萧活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