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仕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平,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56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平,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伟,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19812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725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