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边绪丁与李广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绪丁,李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2020号原告:边绪丁,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广才,男,成年。原告边绪丁诉被告李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绪丁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原告边绪丁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