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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卫红与范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红,范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李卫红。委托代理人:丁华强。被告:范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红诉被告范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卫红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