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生云拖欠房款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76号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云,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0日,住临夏市。案由:拖欠房款纠纷。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修建了临夏市康临花园小区4号楼,被告李生云曾于2006年从原集资户赏正福处受让了集资权,2009年12月10日,原、被告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并清算,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康临花园4号楼505室,被告李生云出具了欠房款83628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同意免除房款11000元,要求偿还72628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生云自协议达成后60日内向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欠款72628元;二、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协议达成后60日内负责为被告李生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9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全胜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郭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兴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