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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琴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7-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负责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3173.84元;支付截止到2012年3月21日的贷款利息8773.64元;以及2012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16885.74元,(以211947.4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2年3月22日起算至2013年6月26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35.44元(以203173.84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6月27日起算至2013年7月22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479元、邮寄费80元、执行费3158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道968号紫菘枫亭花园(枫林上城)2栋3单元1层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603525;建筑面积:111.73平方米)。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06年8月25日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武房湖他字第200601708号),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道968号紫菘枫亭花园(枫林上城)2栋3单元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603525;建筑面积:111.73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万昕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