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同乐与史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同乐,史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周同乐,男。被执行人史国强,男。周同乐申请执行史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30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6月2日向史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周同乐支付案件款39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5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史国强的工资360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600元,史国强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48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标的3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