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法执字第1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21-06-25
案件名称
刁秋梅、张先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刁秋梅;张先令;代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123-12号申请执行人:刁秋梅,女,汉族,住宝清县,被执行人:张先令,男,汉族,住宝清县,被执行人:代金凤,女,汉族,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刁秋梅与张先令、代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