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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发金与高汇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金,高汇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林发金,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高汇川,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金与被告高汇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发金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