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发金与高汇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金,高汇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林发金,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高汇川,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金与被告高汇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发金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