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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倪玉廷与及文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泊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倪某,农民。被告及文某,农民。倪某与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均独立生活。原被告多年来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正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随即离家出走,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及文某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原告称双方多年来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正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四、五年没有生育子女,抱养了大女儿倪鑫,现在经检查才知道原告没有生育能力,被告承认二女儿系和他人所生,对这一事实,原告无法承受,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提交证据:泊头市交河镇刘屯村民委员会及泊头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3份、被告给原告发的手机信息记录,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和原告无生育能力以及被告认可有外遇的事实。被告庭后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付其共同财产款50万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倪某与被告及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清成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