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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谌爱群与张在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谌某某,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谌平某,溆浦县龙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谌逢某,溆浦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谌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谌晓鹏人民陪审员  唐再兴人民陪审员  张球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