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执民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郑传文与叶华忠、郑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文,叶华忠,郑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郑传文。被执行人:叶华忠。被执行人:郑利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传文与被执行人叶华忠、郑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华忠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郑利华名下位于水岸心境5幢7单元1501室的房产,但因抵押权数额较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24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