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梁创、周仁球与兴业县高级中学及禤茂英人身损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创,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原住广西兴业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仁球,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原住广西兴业县,现住广州市越秀区。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恩,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业县高级中学。住所地:广西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庞东,该校校长。一审第三人:禤茂英,女,汉族,1945年1月8日出生,住兴业县。再审申请人梁创、周仁球因与被申请人兴业县高级中学及一审第三人禤茂英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2)兴法民一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创、周仁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 立审判员 孙宝林审判员 韦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