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董新才与朱孔金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才,朱孔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董新才,男。被执行人:朱孔金,男。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辉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孔金建的、座落在抚民镇铺板石村老虎圈屯北侧坐北朝南的砖瓦房,约120多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予以查封和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栋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