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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乐县福堪镇中心幼儿园诉被告张利杰、罗丽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福堪镇中心幼儿园,张利杰,罗丽娜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南乐县福堪镇中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瑞先,该幼儿园园长。被告张利杰,男,30岁,汉族。被告罗丽娜,女,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福堪镇中心幼儿园诉被告张利杰、罗丽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乐县福堪镇中心幼儿园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县福堪镇中心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乐县福堪镇中心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兵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