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雷廷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廷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廷廷,无业。2012年8月因诈骗罪被柳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廷廷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廷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雷廷廷以介绍工程为名认识了在柳林做生意的黎宗平(女)并骗取了黎的信任,被告人雷廷廷于2013年3月28日,编造给柳林联盛集团金家庄煤矿销售网片的事实,与黎相跟在离石侯志香的门市部谈好价款,后黎宗平取款20万元,被告人雷廷廷让黎宗平押款10万元定金订购网片,编造华润联盛保卫部的负责人李东有急需要用钱向其借款的事实,骗走黎宗平现金10万元。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雷廷廷因没钱支付自己的晋J×××××号小轿车被撞后的修理费用,编造金运汽贸公司有一辆大众车,因车主无法还款,回收该车可以赚钱的事实,骗黎宗平支付该车的回收费用,实际是交纳自己车辆的修理费,从而骗取黎宗平现金4万元。案发后从其身上扣押59500元,现已发还给受害人黎宗平。证据有:1、被告人雷廷廷的供述;2、受害人黎宗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侯志香、李东有、任静亭、郭建春、杨淑琴、刘彩霞、冯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身份证明、中国农行、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回单,存根及扣押物品清单、金贸汽运的修理明细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廷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雷廷廷辩称,是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雷廷廷以介绍工程为名认识了在柳林做生意的黎宗平(女)并骗取了黎的信任,被告人雷廷廷于2013年3月28日,编造给柳林联盛集团金家庄煤矿销售网片的事实,与黎相跟在离石侯志香的门市部谈好价款,后黎宗平取款20万元,被告人雷廷廷让黎宗平押款10万元定金订购网片,编造华润联盛保卫部的负责人李东有急需要用钱向其借款的事实,骗走黎宗平现金10万元。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雷廷廷因没钱支付自己的晋J×××××号小轿车被撞后的修理费用,编造金运汽贸公司有一辆大众车,因车主无法还款,回收该车可以赚钱的事实,骗黎宗平支付该车的回收费用,实际是交纳自己车辆的修理费,从而骗取黎宗平现金4万元。案发后从其身上扣押59500元,现已发还给受害人黎宗平。公诉机关当庭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雷廷廷的供述;2、受害人黎宗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侯志香、李东有、任静亭、郭建春、杨淑琴、刘彩霞、冯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身份证明、中国农行、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回单,存根及扣押物品清单、金贸汽运的修理明细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被告人雷廷廷的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廷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从被告人雷廷廷身上扣押59500元,已退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廷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年五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刘润斌审判员 高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