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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