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李XX。被告麦XX。原告李XX诉被告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未了解清楚的情况下,于2000年2月23日在高要市金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1月20日生下儿子麦AA,于2002年12月17日生下女儿麦BB。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作出判决不准我们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仍然未有和好,为此我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抚养子女麦AA、麦BB。被告麦XX没有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麦XX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0年2月23日双方自愿到高要市金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2001年1月20日生育儿子麦AA、2002年12月17日生育女儿麦BB。原告李XX认为夫妻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肇要法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互相联系,原告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陈述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麦XX父亲麦元亨到庭陈述,被告委托其提交答辩意见,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儿子要被告方抚养,并需要原告承担债务12000元,对债务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明,原、被告两个婚生子女一直随被告麦XX父母生活。经本院向原、被告两子女询问,两个子女均愿意与原告李XX生活。上述事实,有起状本、身份证、结婚登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住证、(2012)肇要法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等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等问题以致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并未有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两个子女一直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活环境和习惯,虽然经本庭询问两个子女都要求与母亲即李XX生活,但从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双方的抚养能力考虑,女儿麦BB由原告李XX抚养,儿子麦AA由被告麦XX抚养是适合的,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麦XX离婚。二、婚生女儿麦BB由原告李XX抚养,儿子麦AA由被告麦XX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仁贵审 判 员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书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