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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文峰)孙明结与朱建胜,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朱**,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孙**,男。委托代理人周洪珍(特别授权),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男。被告袁**,女。原告孙**与被告朱**、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素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洪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2年2月6日,被告朱**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在两被告均在场的情况下,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朱**。被告朱**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不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自2002年2月6日至2014年2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8400元。庭审中,原告将利息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3年10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朱**未应诉答辩。被告袁**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2年2月6日,被告朱**向原告孙**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朱**于当日向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朱**追要该借款,被告朱**未能归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朱建忠的证言,以及原告在本院庭审笔录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被告朱**向原告孙**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证人朱建忠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该借款虽未约定借期,但至今已逾十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朱**至今未还,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公民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原告经济利益的损害,也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0000元合理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拒不还款,被告还应承担利息损失。原告鉴于其无法证实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确切时间,将利息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有共同偿还之责。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孙**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朱**、袁**在返还原告孙**上述借款的同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孙**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3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已减半),由被告朱**、袁**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840115891508094001,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