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创德印刷厂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创德印刷厂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海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创德印刷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代表人:杨科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创德印刷厂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