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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0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任某某、王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63-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办某某村12号。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870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及股权转让、买卖、过户,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号:6101001001XXXXX)之投资权益及股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查封、冻结期限自2013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