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河南城建学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城建学院。法定代表人孔留安,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河南城建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