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二初字第51号改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二初字第51-1号本院2013年11月22日对原告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辰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被告范某”更改为“范某”;判决书中“被告某政府”更改为“某政府”。审 判 长 许某松审 判 员 石某伍审 判 员 荆 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