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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民申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民事郝荣学申请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赫荣学,单宝贵,朱玉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哈民申字第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荣学,男,1969年5月28日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产村。委托代理人:贾淑芬,黑龙江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宝贵,男,1954年10月14日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产村。原审被告:朱玉清,女,1955年3月2日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再审申请人赫荣学因与被申请人单宝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赫荣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赫荣学在原审法院出具的以物抵债的调查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单宝贵在未取得赫荣学同意的情况下,拉走赫荣学的财务,其侵权事实成立。关于赫荣学申请再审主张烘干塔的维修费用8万元的赔偿问题。经烘干塔的销售单位检测维修,证实烘干塔损坏系由于操作不当,而本案中对于烘干塔的实际操作人是加工厂的工作人员闫善海,该损坏与单宝贵无关。烘干塔的维修时间是2010年10月,与单宝贵拉走粮食的时间相隔8个月,无有效证据证实烘干塔的损坏时间是在单宝贵拉粮的当时,此费用要求单宝贵赔偿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赫荣学申请再审主张烘干塔内剩余玉米的损失赔偿问题。单宝贵拉走煤后,剩余的玉米是否应该继续烘干及如何合理操作系该加工厂的经营内容,单宝贵未阻止其进行经营,其要求单宝贵赔偿烘干塔剩余玉米损失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赫荣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赫荣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