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吕振英、赵秀丽、张云豪诉被告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袁书成、程雪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吕振英,赵秀丽,张云豪,袁书成,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程雪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邢台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址任县。法定代表人:关增现,该公司经理。原告:吕振英,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隆尧县。原告:赵秀丽,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任县。原告:张云豪,男,33岁,汉族,农民,住址任县。被告:袁书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县。被告: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雪辉,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吕振英、赵秀丽、张云豪诉被告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袁书成、程雪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吕振英、赵秀丽、张云豪已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吕振英、赵秀丽、张云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