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韩托与王庆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719号原告:韩托,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闵丹丹,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洋,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托与被告王庆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托负担。审判员 朱 远 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