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学东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东,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李学东,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仲伟慧,济南天桥鑫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法务岗,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忠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东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东的委托代理人仲伟慧,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磊、陈忠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东诉称,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所作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6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2011年12月7日与李学东签订的劳动合同正确,但在认定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拖欠李学东工资、加班费、其他补助的事实上有误,违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程序。为保护李学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李学东2012年国庆节和2013年元旦两次过节费2000元;3、支付李学东2012年3月份至2013年3月份共计13个月少发及拖欠的工资44900元;4、支付李学东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休息日共计24天的加班费计14181元。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辩称,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已经与李学东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学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李学东的诉讼请求。原告李学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6号仲裁决定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田克新与张兴平的工资条各三份,证明2012年9月份两人都有过节费1000元,而李学东没有收到过节费;证据3、李学东制作的“李学东被拖欠工资明细单”(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证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拖欠李学东13个月工资44900元;证据4、李学东的工作日记,证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周六和法定节假日)李学东加班24天,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14181元;证据5、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发给公司员工的邮件,证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存在加班的现象和3月份以后李学东仍在上班;证据6、2013年1月至3月的出勤表,证明李学东一直在上班。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对李学东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李学东和田克新、张兴平的岗位不同,工资和待遇也不同。李学东是营业部经理,属于外勤,田克新和张兴平属于内勤,要求李学东提供自己的2012年9月的工资条;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是李学东单方制作的;对证据4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对加班有明确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对证据5不认可,不知道是谁给李学东发送的邮件;对证据6不认可,认为是原告自己制作的一个出勤表,根据公司规定,公司对员工采取的是用指纹机进行考勤的办法。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司制度收阅确认书,第18人就是李学东,证明李学东对于公司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都是明知的;证据2、员工休假考勤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载明公司采用指纹考勤,第四章对加班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7条就提到加班的报批程序;证据3、关于李学东的指纹考勤数据表,该证据显示李学东自2013年2月1日以后一直是缺勤状态;证据4、个险渠道特殊事项申请单,上面有李学东的亲笔签名,显示李学东作为营业部经理,在第三季度考核不达标,公司领导在李学东做了工作计划和写了保证书的情况下,同意对他保留营业部经理的职位,再观察一个季度,看他工作成效;证据5、李学东亲笔书写的营业一部第四季度规划,证明李学东没有达到他的规划;证据6、个险营业部筹建工作指引,在第二项中明确规定李学东的工资是每月4500元,享受三个月的筹建补贴,三个月之后不再享受补贴;证据7、关于对个险渠道营业部经理等制度说明的通知,如果营业部经理考核不达标,就要降低待遇,直至取消基本工资。李学东是2012年第四季度仍未考核达标,到2013年1月份公司决定对他进行降级处理,他不同意,从2013年2月份一直再未上班。证据4-7还证明李学东的工资在营业部筹建期间前三个月是每月4500元再加上2000元的补贴,筹建期结束每月工资是4500元,而不是李学东主张的每月6500元。李学东对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在入职的时候公司要求每个人都要签订确认书,实际上并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将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告知每位员工;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这种材料随时都可以作;对证据3不予认可,认为这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是虚假的,而且李学东2012年10月份就调至长清区工作;对证据4认为该申请单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认为这只是一个工作草稿,起不了任何作用;对证据6、7认为都是虚假的。综合分析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1月1日,李学东入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任营业部经理职务,月工资6500元,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3月至6月每月发工资4500元;2012年7、8、9每月发4000元,2012年10、11、12每月发3200元,之后再未发放。自2012年10月16日起,指纹考勤机显示李学东为缺勤。李学东称从此时起被调到长清区工作,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称李学东只是去长清开展业务,而不是经常在那里工作。李学东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至今没有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4月9日,李学东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0年国庆节和元旦两次过节费2000元;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共计12个月少发及拖欠的工资38400元;支付2010年8月至11月团队业绩提成1746.81元,支付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周六共计24天的加班费计14160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6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李学东2013年1月份工资4582元,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学东的其他仲裁请求。李学东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均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李学东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双方也未解除劳动合同,李学东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李学东的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至10月15日在李学东正常出勤的情况下,未足额发放李学东工资,应当予以补足。李学东自2012年10月16日之后,未再正常出勤,长期缺勤,其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按正常出勤下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李学东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支付过节费、加班费、团队业绩提成,均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学东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二、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学东2012年3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差额工资15550元(2000元/月×4个月+2500元/月×3个月+50元)。三、驳回原告李学东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2年国庆节和2013年元旦两次过节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学东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休息日加班费14181元的诉讼请求;五、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不予支付原告李学东2010年8月至11月团队业绩提成1746.81元;六、驳回原告李学东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勇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