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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典雅、陈希玲、靳梅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典雅,陈希玲,靳梅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军。被告李典雅,农民。被告陈希玲,农民。被告靳梅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典雅、陈希玲、靳梅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