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田克新与昆仑保险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克新,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950号原告田克新,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委托代理人仲伟慧,济南天桥鑫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87号5楼。法定代表人姜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磊,男,住济南市市中区梁家庄。委托代理人陈忠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克新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克新的委托代理人仲伟慧,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磊、陈忠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克新诉称,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所作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8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与田克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正确,但在认定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拖欠田克新工资、加班费、其他补助的事实上有误,违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程序。为保护田克新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田克新20**年春节初五的加班费1527元;3、支付田克新20**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4、支付田克新兼任团险部经理工资12万,年终奖3000元;5、支付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辩称,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已经与田克新解除了劳动合同。田克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田克新的诉讼请求。原告田克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8号仲裁决定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田克新工资条三张,证明田克新的平均工资是11200元,得出初五的加班费是1527元。证据3、2012年1月份-12月份业绩清单,证明标注代理团险部的业务都是田克新做的,团险部负责人平均月工资都在1万元以上,故要求公司发放田克新兼任团险部经理期间2012年全年的工资12万元;证据4、本部门工作交接清单,证明清单中所列的业务全是田克新做的,证明内容同证据3。证据5、录音光盘及整理的书面资料,证明田克新是在受到公司多次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真正解除劳动的时间是2013年6月28日。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对田克新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工资条证明不了2012年春节初五加班;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田克新,这些业务并不都是田克新做的;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是偷录的,不合法,且听不出有威胁、胁迫的意思。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司制度收阅确认书,证明田克新对于公司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都是明知的;证据2、员工休假考勤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载明公司采用指纹考勤,第四章对加班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7条就提到加班的报批程序;证据3、员工离职申请书和本部门工作交接清单,证明田克新是2013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书,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田克新办理了离职手续。田克新对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在入职的时候公司要求每个人都要签订确认书,实际上并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将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告知每位员工;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这种材料随时都可以作;对证据3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6月28日。综合分析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0月18日,田克新入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月工资10900元。2013年3月8日,田克新因个人原因向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申请辞职,同日,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同意了田克新的离职申请。2013年4月9日,田克新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离职手续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支付田克新20**年春节初五的加班费1527元、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兼任团险部经理工资12万、年终奖3000元、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8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田克新的其他仲裁请求。田克新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均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田克新于2013年3月8日向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申请辞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予以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田克新要求确认离职手续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由不当。田克新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支付加班费、兼任团队部经理的工资、年终奖、过节费,均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田克新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于2013年3月8日解除;二、驳回原告田克新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2年春节初五的加班费1527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田克新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田克新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兼任团险部经���工资12万元、年终奖3000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田克新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勇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