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尹国武与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武,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489号原告尹国武,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殷成洪。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军,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家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武与被告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国武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国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武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由尹国武负担。审 判 长  魏丽萍审 判 员  易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小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