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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雷兰花与中方县中方镇铜锣村台上组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兰花,中方县中方镇铜锣村台上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雷兰花,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方县中方镇铜锣村台上组。代表人曾令颂,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兰花与被告中方县中方镇铜锣村台上组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晓兰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晓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晓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