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7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768-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田某诉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0000022103576192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