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335号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斌。委托代理人:赵奕翔。被告: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倩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奕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医学检测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临床检验样本及病例检查样本进行检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协议为被告提供了检测服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9月6日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检测服务费34828.2元,经多次催促被告拒绝支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检验服务费34828.20元;2.被告支付原告检验服务费利息246.31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按年利息5.6%计算)并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2.72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医学检测服务协议,证明双方于2012年5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医学检测服务,被告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2.对帐单,证明被告确认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9月6日共欠原告检验服务费34828.2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医学检测服务协议》一份,与本案所涉的约定内容有: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临床检验样本和病理学检查样本进行检测;被告每月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检测费用与原告进行月度结算,被告应在每个月度结束后6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原告开具发票金额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本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如双方没有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检测服务费的,应当按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9月6日,原告提交给被告《对账单》,内容为被告2013年3月26日至4月25日欠费60元,5月26日至6月25日欠费6161.4元,6月26日至7月25日欠费10701元,7月26日至8月25日欠费13066.2元,8月26日至9月6日欠费4899.6元,被告回复意见为:截止2013年9月6日合计欠化验费34828.20元,4月份60元为重复记账。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对临床、病理学样本进行检测,至2013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检测费34828.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被告支付款项的期限,双方约定被告应在每个月度结束后60日内付款,则被告所欠的2013年7月26日至8月25日、8月26日至9月6日的检测费付款期限分别至2013年10月31日、11月30日届满,而本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起诉,原告因该两笔费用的付款期限未到期而不享有诉权,故本院对该部分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其余2013年5月26日至6月25日检测费6161.4元、6月26日至7月25日检测费10701元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医学检测服务协议》中约定若被告未按约付费须承担违约金,其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根据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金额已超过了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损失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费16862.4元。二、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至2013年11月20日止的违约金523元及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就16862.4元检测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31元,由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17元,舟山东港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黄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