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献与被告武兴臣、宁陵县石桥镇中心校民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献,武兴臣,宁陵县石桥镇中心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张忠献,男,汉族,教师,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武兴臣,男,汉族,教师,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宁陵县石桥镇中心校,负责人刘涛,中心校校长。原告张忠献与被告武兴臣、宁陵县石桥镇中心校(以下简称石桥中心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诉讼来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3年10月9日及10月15日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忠献、被告武兴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桥中心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献诉称:2002年9月25日,宁陵县石桥三中因安装电脑资金不够,时任该校校长武兴臣向我借现金9000元,当时我也在该校工作,并出具借款证明1份,约定利息按1分2厘计算,期限为一年。逾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后因该校被撤并到石桥二中,所购买电脑被石桥中心校收回,账目也由石桥中心校接管。多年来,我多次找被告武兴臣及石桥中心校催要借款,但至今分文未付。无奈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9000元及利息。被告武兴臣辩称:我原在石桥三中任校长,2002年秋季开学,学校因购买资金不够,经我的手向该校教师张忠献借款9000元,还款期限为3年。2004年8月份我就不再任石桥三中校长,之后石桥中心校把学校账目收回。关于学校欠款的事我也多次找中心校,但中心校称是欠款由石桥乡政府还。综上,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石桥中心校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证明1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2、石桥中心校证明1份,证明借款用于学校购置电脑,中心校已接管该账目。被告武兴臣提交合同1份,证明学校欠债应由乡政府偿还,乡政府将学校租给了粮库。被告石桥中心校未提交证据被告武兴臣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未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武兴臣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石桥中心校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达到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武兴臣提交的合同只是一个格式版本,双方均无签字及印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庭审调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9月份,宁陵县石桥三中因购置电脑资金不够,时任该校校长武兴臣向原告张忠献借现金9000元,并出具借贷证明1份,即“因安装电脑贷张中献现金9000元玖仟元整(月利息1.2%)时间1年.到期归还利息1296元.共计:壹万零贰佰玖拾陆.武兴臣.2002.9.25号”。2004年被告武兴臣不再任该校校长,2007年石桥三中撤并,购置电脑由石桥中心校收回,账目也由石桥中心校接管。2003年至今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为此诉讼来院。本院认为,2002年9月份宁陵县石桥三中因购置电脑经被告武兴臣之手向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清楚,2007年石桥三中撤并后,电脑由石桥中心校收回,账目也由石桥中心校接管,石桥中心校作为原石桥三中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被告武兴臣时任校长虽经手了借款并出具了字据,但该借款用于学校购置电脑,而并非个人行为,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月息1分2厘计算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陵县石桥镇中心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忠献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2厘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忠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宁陵县石桥镇中心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宁陵县石桥镇中心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书华审判员 徐书磊陪审员 徐华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世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