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刑初字第10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08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6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某与周玲(另案)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明珠宾馆北面一幢居民楼2单元502室徐某家窃得人民币4100元、云烟香烟七条、数码相机一只、手表、袜子、皮带、手镯、铜盘、包等物品。经鉴定,香烟、数码相机共价值人民币3530元。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徐某陈述,同案人周玲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爱彬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