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黄继红,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继红、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10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相处不够理想。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出入麻将场。2012年7月,我制止被告打麻将,被告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后被告于12月中旬到我理发店,与我揪打,并砸坏店里的电器、镜台。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他常为一点小事纠缠我,然后就发生争吵。我砸店是事实,但起因是他有外遇。他要归还我父母7万元借款,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初还可以,后因生活琐事以及各自的行为习惯发生一些矛盾。2012年7月被告回了娘家。现原告诉来本院,诉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原有的生活和行为习惯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冲突、矛盾,在所难免,彼此需要一个磨合、适应的过程。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情谊,恪尽各自的家庭责任,相互尊重,夫妻关系可望重归于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